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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谁应该搬走?


2004年07月04 日 来源:www.studyfr.net 法国留学在线 作者: [评论] [ ]

 

胡女士问:我和一个法国人结婚已六年,生有一男孩。我与法国丈夫因文化差异大,再加上性格不合,语言交流有障碍,所以生活得并不幸福,两人常为一些事情怄气吵架。我现决定离婚,带孩子单独过日子。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租的,我想知道如果我提出离婚,是否我得搬出另找住处?有没有可能让他搬出去?   华律师答:在离婚案中,谁有权继续享用夫妻多年来共同生活的住房,这一直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住房的安排,无论是对申请离婚期间还是对离婚后,事先都已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也就无需裁定。 但是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从离婚程序一开始,作为临时措施法官就可以允许夫妻分开居住。如果住房是租赁的,双方对在申请离婚期间和离婚后谁可继续使用现有的住房意见不一致时,法官一般首先要考虑孩子的利益,即孩子由谁看护,谁就有希望继续享用现有的住房。其次,法官还会优先考虑夫妻某一方的工作需要,譬如夫妻一方的工作场所和家庭住房是同一的,他(她)就更有希望继续享用现有住房。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法官的决定。 所以说提出离婚并不意味着自己得搬出去。胡女士如果争取到孩子的看护权,就完全有希望继续使用现在的住房。 顺便谈一下住房是夫妻共有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在住房是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离婚期间被允许继续享用家庭住房的一方一般应向搬出另住的一方支付补偿金,因为他(她)无偿占用了尚是共同财产的家庭住房。补偿金的起算日为调解失败后正式离婚起诉书的送达日。不过如果继续享用住房的一方是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无偿付的能力,法官也会采取灵活态度,将继续享用住房看做是夫妻的一种承担家庭开支的义务(obligation de contribuer aux charges du mariage),或看作夫妻间的救助义务(obligation de secours)。在申请离婚期间,夫妻间的这类义务依然存在。 其实在家庭住房是租赁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这种救助义务也能适用,换言之,如果继续享用租赁房的夫妻一方无力单独承担房租杂费,搬出另住的一方仍然有义务在离婚诉讼期间支付房租,尽管他(她)已不再享用该房屋。另外,根据法国民法典1751条的规定,直至离婚判决正式登记之日,作为租赁人之一的搬出另住的一方对房租的支付仍负有连带责任。 在住房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该住房也有可能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决定由另一方继续享用,直至离婚判决正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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