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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夫妻双方的明示同意


2004年07月04 日 来源:www.studyfr.net 法国留学在线 作者: [评论] [ ]

 

里昂宋女士问:我和丈夫是在中国结婚的,没有签过任何婚姻合同。1999年我丈夫与其他两个人合伙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家餐馆,他在这家公司里占有百分之三十的股份。不久前他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这些股份转让给了他人,我对他未经商议擅自处置的行为非常不满,但他说公司的股份在他的名下,他可随意处置。请问他能否不经我的同意卖掉这些股份?

 

华律师答:您说的现象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不少。确实在法国的华人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即在成立新公司认购股份时,或者在转让公司股份或转让商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时,配偶一方常常单独行事,不愿事先取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并留下证据。

其实法国民法典第1424条有明确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商业资产和企业、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买卖必须公告的动产,夫妻一方不得单独处置,也不得单独接受处置所获的钱款。

第1425条规定,在出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农业资产(fonds rural)和商用房时,夫妻一方也不得单独处置。

第1832-2条规定,夫妻一方不得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使用共同财产向一家非上市新公司出资,或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也就是说在许多场合,法律硬性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处置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品。当然夫妻一方不得单独处置,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都必须作为这些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出面签字画押。但是单独出面签字处置财物的夫妻一方有义务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出示有关证据。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处置上述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有关合同无效。

所以从法理上讲,宋女士的丈夫未经宋女士的明示同意单独处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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